8月5日,記者從江西省發改委獲悉,為規范江西省招標投標市場,《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于7月25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招標人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數量的,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鼓勵推進電子招投標 減少“暗箱操作”
《辦法》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機制,改變過去主要依靠部門管理的模式,強調條塊結合;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規范場內交易和服務行為,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建設和服務水平。
同時,鼓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主張通過利用技術手段提高招投標效率,減少當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為因素,預防商業賄賂和不正之風,以提高監管的規范性,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
《辦法》指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免費注冊登記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并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取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臺的安全、穩定、可靠、高效。
采取資格后審防止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規避招標、違法招標和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等,是當前招標投標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
《辦法》明確,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文件,也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以及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招標人應當優先采取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但對于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的特殊項目,招標人可以采取資格預審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招標人應當遵守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中標人隨意轉包和違法分包須報有關部門查處
《辦法》指出,中標人不得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監理人員和有關部門發現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違法分包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招標人以行政手段限制投標人數的最高罰款5萬元
《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投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任限期整改,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售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招標人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數量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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